(2020)粤0281民初1906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次数:29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906号
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
负责人:李岩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邱勇华。
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与被告邱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0年11月27日,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智杰
书 记 员 罗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