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11  浏览次数:1300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633号
原告:乐昌市恒元建材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面。
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第三人:乐昌市中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三层。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原告乐昌市恒元建材购销部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粤0281
民初91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粤02民终144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依法追加乐昌市中林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0年11月9日,乐昌市恒元建材购销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昌市恒元建材购销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55.58元,由乐昌市恒元建材购销部负担。
审 判 长  甘楚阳
审 判 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罗树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鸿
书 记 员  贾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