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580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129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580号
原告:张玉磊,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湖畔湾豪庭畔怡阁4座4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进,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才,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玉磊与被告罗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玉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张玉磊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3.1元减半收取为1281.55元,由原告张玉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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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甘楚阳
人民陪审员  邱财文
人民陪审员  谢永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鸿
书 记 员  贾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