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23  浏览次数:29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1民初911号
原告:黄绍荣。
原告:黄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荣。
被告:乐昌市板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雄系公司股东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煌系公司管理人。
原告黄绍荣、黄炳荣与被告乐昌市板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绍荣、被告乐昌市板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雄、李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绍荣、黄炳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预付款人民币424918.40元及支付预付款占用费(利息)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
确认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500000元。扣减原告已收到被告部分货款后,被告须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424918.40元,同时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占用费(利息)人民币50000元。被告约定退款计划:2019年2月4日归还人民币200000元,余下预付款及预付款占用费(利息)人民币50000元在2019年5月20日全部退还。但时至2019年6月1日被告依然没有按退款计划把原告的预付款人民币424918.40元及预付款占用费(利息)人民币50000元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乐昌市板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黄绍荣、黄炳荣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强调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已退还200000元,尚欠原告本金数是224918.4元、利息50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减,确认被告尚欠本金224918.4元、利息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乐昌市板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认拖欠了原告黄绍荣、黄炳荣预付款及其利息的事实,且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预付款本金224918.4元、利息50000元,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退还预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退还本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预付款人民币424918.40元及支付预付款占用费(利息)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昌市板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预付款本金224918.4元及利息50000元给原告黄绍荣、黄炳荣
二、驳回原告黄绍荣、黄炳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1.89元,由被告乐昌市板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8.16元,原告黄绍荣、黄炳荣负担177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陈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