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38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159号
原告:乐昌市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22-1.22-2.22-3.22-5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珠梅,该公司股东。
被告:蒙娜丽莎集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萧某1。
原告乐昌市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娜丽莎集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乐昌市辉腾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月份,原告就代理销售被告方“蒙娜丽莎”品牌陶瓷墙地砖产品与被告签订了《2018年度产品销售框架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合同保证金5万元整,被告出具合同保证金收据。2019年1月份,双方洽谈2019年度续约事宜,被告区域业务经理带空白合同版本到原告办公室,要求原告先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说明合同需要到被告公司总部申请盖章后就会寄一份给原告。2019年4月份,双方办理了将2018年合同保证金转入作为2019年合同保证金的相关手续,被告开具了2019年合同保证金的收据给原告。但在原告签订《2019年度产品销售框架合同》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被告未有如约将合同交付原告,经过原告反复多次沟通和跟进,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才将合同交给原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被告10个月的合同拖延,对原告的经营销售业务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和影响。在2019年12月17日,被告区域业务经理通知原告:1.不再续约;2.办理退2019年度合同保证金;3.自2020年1月1日停止供货。原告提交申请后,被告时至今日并未将保证金退回。
在2018年1月27日,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年会活动,并支付了产品订金35000元,被告开具了“2018年新产品订金”的收据。在2019年度期间,原告多次要求用2018年1月27日支付的产品订金35000元订购产品,被告拒不提供货物,使原告的经营陷入了被动的困境。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要求退款。2019年11月5日,原告以书面方式催款(经双方明确以传真方式送达),但经多次催款,被告依然拒不退款,恶意占用原告该笔产品订金2年多的时间,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理应退款并支付利息。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本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蒙娜丽莎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从乐昌市辉腾建材有限公司的诉求来看,其意图解决的是合同保证金、定金及利息的问题,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申请人与乐昌市腾辉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年度产品销售框架合同》第19条明确约定:双方对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度产品销售框架合同》第14页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故申请人认为双方已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且协议约定法院管辖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因此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19年度产品销售框架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双方对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落款处明确注明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蒙娜丽莎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蒙娜丽莎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鸿
书 记 员 贾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