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次数:140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100

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景麒,男,汉族,197082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捕前住乐昌市***20201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楚平,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景麒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5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景麒及其辩护人欧阳楚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1152117分许,被告人黄景麒驾驶粤F***5号小客车沿***路由***桥往***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800米(***小区)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沈1发生碰撞,造成沈1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景麒驾车逃逸。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景麒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景麒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18mg/100ml,沈1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景麒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景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景麒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没有逃逸,请求法院考虑其身体不好、有家人需要照顾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1152117分许,被告人黄景麒酒后驾驶车牌号粤F***5小轿车由乐昌市***桥往***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800米(***小区)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沈1,造成沈1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景麒驾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景麒醉酒后驾车未及时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1不负事故的责任。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景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18mg/100mL;沈1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425日,黄景麒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683300元(含丧葬费,已全部赔付到位),被害方对黄景麒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黄景麒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黄景麒的基本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2.抓获经过、短信聊天记录、报案记录、情况说明证实,2020115日晚,事故发生后,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及调查走访,确定交通事故肇事者黄景麒在其住处,于是民警来到黄景麒住处门前多次敲门喊话,但黄景麒拒不开门,民警遂安排开锁人员前来开锁。开锁前,民警发短信给黄景麒,再次要求其开门接受调查,黄景麒仍不理会。次日凌晨3时许,经开锁人员开锁,民警进入室内抓获黄景麒,黄景麒称其正在用手机报警,经查询报警信息,黄景麒虽然拨打110报警,但属于无声警情。

3.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黄景麒于200592日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2020115日,沈1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5.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提取黄景麒血样照片证实,(12020116日凌晨,乐昌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了黄景麒血样。(2)同年213日,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前挡风玻璃左侧裂口有可疑血迹及疑似人体毛发,驾驶门内侧、仪表台面、方向盘组合开关面等处有可疑血迹,并提取了上述物证;同日,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采集了沈2指尖血样。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黄景麒醉酒后驾车未及时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1不负事故的责任。

7.收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20119日,黄景麒亲属支付了被害方丧葬费53300元,同年425日,黄景麒亲属代黄景麒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683300元(含丧葬费53300元)。被害方出具谅解书,对黄景麒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黄景麒从轻处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沈2证实,2020115日晚21时许,***小区的保安跟我说我父亲沈1发生交通事故去世了。

2.证人罗1证实,2020115日晚上9时许,我走到***小区路段时,听到很大的响声,看到一个人飞起来一米多高,然后摔在地上,有辆黑色的小车停在十多米远的地方,约一分钟后就开走了,肇事者没有下车。

3.证人肖1、李1证实,事故当晚其与黄景麒等人一起吃饭,期间喝了一斤四十多度的散装米酒,每人大概喝了二两多。

4.证人黄1证实,2020116日凌晨,我哥黄景麒打电话给我说他开车撞到人,他没有报警,警察已经找上门来了。

(三)鉴定意见

1.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景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18mg/100mL;沈1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的前保险杠左侧破损且脱落、前挡风玻璃碎裂、左前发动机盖破损且变形、左侧前照灯灯罩破损,均为事故所形成。

3.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在涉案车辆提取的可疑血迹为人血,均来自同一男性;该人血所属个体和沈2符合亲生关系。

(四)勘验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乐昌市***800米(***)路段,附黄景麒指认现场照片。

(五)视听资料

视频证实,案发后黄景麒驾车返回家中以及民警在黄景麒住处抓获黄景麒的情况。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景麒曾供述,2020115日晚上,我和别人一起吃饭,期间喝了一小杯散装米酒。饭后,我们去了CK酒吧,我喝了一瓶多啤酒。当晚9点多,我独自驾驶我的粤F***5号小客车离开酒吧,行至乐昌市***小区至***桥头中间路段时,对面有辆大车灯光射过来,我的视线不良,在撞上行人前的一瞬间我才发现该行人从我左侧横过公路到右侧,车前保险杠左侧及挡风玻璃左侧碰撞到了行人。碰撞后,我在距离事故地点约三四十米远的地方停了车,下车在车周围看了下,没有倒回事故地点查看,因为没有看到人,我就驾车回到了家中。1162点多,我听到有敲门声,还收到交警的短信,但我没有开门,而是用手机(号码:18***55)拨打110报警。之后交警就进到我家了。

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黄景麒是否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问题。

1)从事故现场道路环境看,现场路面完好,没有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路灯照明正常,肇事车辆灯光正常开启,现场没有影响黄景麒行车视线等客观环境因素。从物证痕迹看,肇事车辆左前照灯灯罩破损,前保险杠左侧破损到脱落、左前发动机盖破损到变形、左前挡风玻璃碎裂,均为本次事故形成,表明被害人遭受撞击力度大,且撞击均发生在黄景麒的视线范围内。虽然黄景麒在庭审中否认案发时明知发生了撞人的交通事故,但其在侦查阶段曾供述事故发生前看到了被害人,当时被害人正要过马路,其驾驶的车辆左前侧保险杠及左侧挡风玻璃碰撞到了被害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案发时黄景麒对于其驾驶车辆碰撞被害人的事实是明知的。

2)黄景麒作为一个有着将近15年驾龄的司机应当知道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但目击证人罗1证言及被告人黄景麒的供述均证实黄景麒在事故发生后仅短暂停了车,之后又继续驾车离开了现场。上述行为足以证实黄景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综上,黄景麒在明知发生了碰撞被害人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提其他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黄景麒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又翻供,对指控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表明黄景麒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辩护人所提黄景麒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2)黄景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虽有能积极赔偿的酌情从轻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适用缓刑,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3)身体及家庭因素不是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4)辩护人所提其余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景麒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及时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景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116日起至20231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罗 红

审   判   员  曾伟洪

人 民 陪 审 员  李秀琴

                          年八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学姣

书   记   员  邱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