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华玉渊(绰号“文条”),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乐昌市。1998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8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已羁押2日);2020年6月10日被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
辩护人 |
黄水英,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乐检公诉刑诉﹝2020﹞Z105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华玉渊在其位于乐昌市的家中,多次容留华某1、何某1、江某1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另查明,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掌握华玉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后于同日将其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在华玉渊家中查获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若干。 |
|
指控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
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
|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华玉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玉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华玉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伟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何莉平 书 记 员 张宗亮 |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