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在直播中打赏构成诈骗罪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28  浏览次数:11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等为话术引诱他人打赏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深等人出资设立直播公司,招募大量女主播、键盘手,根据“话术”剧本有组织地安排女主播视频直播,以谎称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赠送虚拟礼品,并通过获取直播平台返利谋取非法利益。至同年8月案发,该团伙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8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台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深等50人以诱骗他人在直播中打赏的方式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该犯罪集团数月内迅速扩张,在多省设立窝点,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遂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组织主播线上直播互动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承诺进一步发展关系甚至线下见面,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属于新型诈骗。本案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社交诈骗犯罪,警醒公众提高社交识别能力,尤其警惕虚拟网络中的情感陷阱。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