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充电桩不能装?谁说了算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27  浏览次数:133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业主因所购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系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应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合同的概括约定提供协助。
    争议焦点:
    业主是否有权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汕头某小区业主,向开发商购买小区一地下车位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林某某购买一辆纯电动轿车后,为方便充电,拟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但小区物业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在林某某提交的充电桩申报资料上盖章,导致林某某无法申请安装。林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某基于充电需要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物业公司应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居民申请充电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故判决物业公司向林某某出具同意其在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同意书,并协助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物业公司已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
    典型意义:
    新能源汽车以其低碳环保等优势,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也日益增长。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就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并无明文规定,本案根据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精神,明确了物业公司具有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不得以合同未约定或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以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提供协助。本案处理结果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物业服务企业更新观念、主动作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为强化节能减排提供了司法保障。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