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十倍惩罚性赔偿,300万!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101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食品生产者使用非食用化学物加工食品,存在危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对此有权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并向不安全食品生产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争议焦点:

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能否向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且没有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工业松香对生鹅、生鸭进行脱毛处理并销售。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销售金额为36万余元,遂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法律未禁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在食品安全领域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主张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赔偿,改判李某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款300万元,款项上缴至国库。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肯定了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确立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对潜在不法经营者形成强大威慑。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