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鸡“跳楼”砸伤路人,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乐昌管理员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119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乐昌的邓先生好好走在路上,却突然遭遇“飞来横祸”,被高空飞出的一只公鸡撞倒受伤,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乐昌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3929日,邓某某正常行走在路上,不料楼上飞出一只公鸡,将其撞倒在地。路边店铺的店员出于好意将鸡抓住并放置在店铺中。几分钟后,黄某某到达现场寻找公鸡并感谢店员的帮助,邓某某见状立即叫住黄某某,告知公鸡将其撞倒受伤的情况。事后,邓某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其左股骨某处粉碎性骨折,需入院接受治疗并进行手术。出院后,邓某某认为黄某(黄某某的儿子)系该公鸡饲养人、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公鸡放置阳台饲养导致公鸡飞出阳台撞伤行人,应当承担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邓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中,黄某作为案涉公鸡的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疏于管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动物从阳台飞出撞伤邓某某,对其造成损失,黄某需对案涉公鸡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该案的依法判决,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警醒其他动物饲养人,要严格遵守饲养动物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