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他人银行卡取现消费万余元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1  浏览次数:29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乐昌一男子李某捡拾到他人的银行卡,通过身份证号码试出密码后取现、消费万余元,近日,乐昌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818,被告人李某在韶关市西河广发银行附近拾到被害人的驾驶证一本。发现里面放有被害人的农行金穗卡、工行牡丹信用卡以及其身份证各一张。当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回到乐昌便拿着被害人的银行卡在乐昌市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对照被害人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日即试银行卡密码,一试就试对了。被告人李某当即就从卡里取现金2000元。20148182014824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试得的密码,拿着被害人的农行金穗卡、工行牡丹信用卡先后在乐昌市建行ATM机、乐昌市工行ATM机、乐昌市农信社ATM机、乐昌市大润发超市、乐昌市粤有时装店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乐昌分公司等处,以仿造持卡人被害人的签名等方式累计取现、消费共计12132.5;2014821被告人李某又将被害人工商银行卡交给其妻何某红在乐昌市城市广场某服装店刷卡消费100元。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退出涉案款14232.5元人民币。

    乐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共计取现、消费达到1423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清赃款,有悔改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