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肆意毁坏村集体财物被判拘役五个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119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男子以他人私自使用自己的河沙、碎石为由,驾驶铲车将被害人范某某承建的村集体所有的篮球场部分水泥地铲毁。近日,乐昌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该男子拘役5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曾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乐昌市坪石镇某村委会所有的篮球场做沙石料场,后被告人肖某某将沙石料场搬离了该篮球场。2015年7月,被害人范某某正承建该村委会篮球场的水泥地板硬化工程,当时被告人肖某某已无沙石堆放在篮球场。然而被告人肖某某以被害人范某某私自使用其堆放在该篮球场的碎石及河沙为由,驾驶铲车将被害人范某某承建的篮球场部分水泥地铲毁。后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水泥地损失价值人民币9881元。案发后,在村委会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范某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被害人使用其堆放的沙石为由肆意毁坏村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