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执字第8-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次数:114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韶乐法执字第8-1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乐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邓金林,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林荣梅,女,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农民,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蓝煌宏,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林荣梅的丈夫。

本院在执行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乐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荣梅、蓝煌宏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乐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12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林荣梅、蓝煌宏夫妇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韶乐法执字第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郭 林 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