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须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286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诉讼当事人须知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5、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4、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的指挥。

 

三、诉讼纪律

1、不得向我院干警、员工送礼请吃,或以其他方式行贿、说情。

2、不得给我院干警、员工办私事。

 

3、不得向我院干警、员工打听案件的审理情况,或委托他人了解案件的情况。

 

4、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即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法庭规则

1、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按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进行。

 

2、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可打断其发言。对自己的陈述发现有遗漏的,可以申请补充。辩论和发言不得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

 

3、原告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缺席审理;被告不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审理。

 

4、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发言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不得喧哗、吵闹。

 

5、在参加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时,应当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并服从法官的安排,不得随意走动、交谈、吸烟、喝水;如有违反,法官予以警告,直至责令退出法庭。

 

五、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注意的事项

1、使用规格为A4的纸张进行书写和复印。

 

2、提交书面意见时请使用不易破损、纸质宜保管和翻阅的纸张书写或打印。

 

3、复印时应当注意整齐,左侧页边距保持2厘米的空位,以便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