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风险告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3338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悉知诉讼中所存在的风险,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现将诉讼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当事人: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权利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原告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被告提出反诉,都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被视为放弃权利的风险。

 

2、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依规定按时预交诉讼费的将会导致按自动撤诉处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后果。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若证据是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6、证人不出庭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能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7、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不履行相关协助义务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9、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0、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予退还的风险,或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法院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11、逾期上诉或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上诉权利的裁定书、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的,应依诉讼法的规定在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则视为放弃行使权利。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应依诉讼法的规定在相应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