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旁听须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284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庭审旁听须知

 

我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您是当事人还是旁听群众,进入我院法庭,应当遵守我院的法庭纪律的旁听规定。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庭。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3、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记录庭审内容。

 

6、无线寻呼机及手机等通讯设备一律关闭。

 

7、禁止进入我院办公区域。

 

8、对违反法庭纪律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