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须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290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小额诉讼须知

一、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的审理

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3、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判组织: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裁判方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调解或判决方式一审终审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判。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

四、审理时间、地点: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人民法院确定,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案件基本信息不必在开庭前三日公布。

五、审理期限: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六、诉讼费收取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七、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以及方式: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的,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当庭或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如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其异议申请;如异议成立的,将案件转入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

八、答辩与举证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或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答辩期或举证期不得超过7天。若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无异议后应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并可立即开庭审理。

九、开庭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当事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可运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审理或询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简便方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采取简便方式无法传唤或送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传唤或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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