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次数:46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807号之一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敬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廖美连,男,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廖美生,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雷永书,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廖正芬,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廖小山,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廖水新,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美连、廖美生、雷永书、廖正芬、廖小山、廖水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66.29元,财产保全费1220.56元,由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忠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贤慧
书 记 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