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81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次数:418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818号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敬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斌,男,该公司黄圃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雷相田,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张会柳,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相田、张会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忠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贤慧
书 记 员 范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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