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次数:25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368号
原告:钟某。
被告:朱某。
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钟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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