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74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9-04  浏览次数:37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742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
负责人:陈宇辉,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香莲,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凤凰管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霞,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薛勇平,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黄巧玲,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与被告薛勇平、黄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廖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