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854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次数:412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854号
原告:李建忠,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乐昌市坪石镇皈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李建忠与被告乐昌市坪石镇皈塘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李建忠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李建忠负担。
审判员 邱强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圣杰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