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31 浏览次数:30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497号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仁德路100弄13号。
法定代表人:胡祝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帆,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珠梅,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春秀。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文仪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497号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仁德路100弄13号。
法定代表人:胡祝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帆,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珠梅,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春秀。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文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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