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次数:34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民初1422号

原告:廖明福,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一:陈建文,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二:罗河杰,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第三人:黄杰,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廖明福与被告陈建文、罗河杰、黄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廖明福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明福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明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84.44元,减半收取13142.22元,由原告廖明福负担。

审 判 长  邱强生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人民陪审员  黄善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