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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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422号
原告:廖明福,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一:陈建文,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二:罗河杰,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第三人:黄杰,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廖明福与被告陈建文、罗河杰、黄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廖明福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明福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明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84.44元,减半收取13142.22元,由原告廖明福负担。
审 判 长 邱强生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人民陪审员 黄善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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