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741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31 浏览次数:27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741号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祝帮。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卫雄,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燕,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燕芳,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燕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彭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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