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31 浏览次数:23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333号
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嵩青,男,40岁。
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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