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次数:31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639号

起诉人: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月坵村委会马糍塘村民小组二组。

2018年11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月坵村委会马糍塘村民小组二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乐林权字No002037”山权林权所有证中山名为“圹子下”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1年10月9日,乐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乐林权字No002037"山权林权所有证,该所有权证包含了一宗山名为“圹子下”的山地,显示“面积一八亩二分”,“四至东一石岐南一林姓坟头西一路北-楼子地付姓”。该所有权证显示“持证单位:马糍圹二队”,当中“说明”内容第2条注明:“国营、社队林场、大队和生产队可在自己所属的山地范围内积极营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大力开展林付产品的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占”,第4条注明:“此证从发证之日起生效,过去山林权证一律作废”。目前,因第三人在乐昌市誉马路设厂开办酒庄需要征收包括上述“圹子下”的土地,被告得知因该土地即将被征收必然会有补偿,故与原告就上述“圹子下”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起了争议。原告手上持有上述1981年的土地所有权证,但被告没有该土地所有权证,因被告一直纠缠不息,双方也无法协商解决纷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据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起诉人请求确认涉案土地所有权的诉求,不属于可通过民事案件处理的纠纷范围,应属人民政府确权的职责。因此,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月坵村委会马糍塘村民小组二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