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2-11  浏览次数:31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民初1931号

原告(反诉被告):谭秋平,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反诉原告):陈耀雄,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举谈,男,194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系被告(反诉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燕平,女,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系被告(反诉原告)母亲。

原告谭秋平与被告陈耀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耀雄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19年12月12日,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谭秋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陈耀雄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谭秋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陈耀雄自愿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谭秋平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陈耀雄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谭秋平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65.94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陈耀雄负担。

审判员  邱强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