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239号
原告:王功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霖。
被告:王明生。
被告:王田生。
原告王功信与被告王明生、王田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功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退还侵占原告家自留地给原告;2.依法拆除王明生占用王功信自留地(人行道路的阶梯码头)和(门口阳台坪)部分;3.依法补偿王功信自留地被王明生占用(使用)人行道路的阶梯码头和门口阳台坪进行补偿10000元,使用时间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共计18个月,每月补偿556元;4.依法判决被告王田生使用挖机深挖掉的原告自留地泥土填充原状;5.依法判决被告王田生赔偿王功信全家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6.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误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第一条,原告拥有广东省人民委员会1962颁发的乐昌县社员土地房产证(四固定证),原告自留地位于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侧××组“塘角头”,四至地址是:东伙生、南码头、西塘头、北路,该土地面积为7厘(0.07亩即46.669平方米),长期使用权,受国家保护(有影印件附图1)。从1962年自留地上长期均搭棚以种植芋头苗、叶楠瓜、丝瓜、冬瓜为主(有影印件附图2、4)。第二条,2016年秋冬之际,被告王明生在拆旧建房中,未经原告同意,同时在村长王田生的纵容、包庇下,原告多次受到被告威胁、恐吓及行凶打人,当着武阳桥村委会付柏胜的面,原告也是深受其害,被王明生儿子王元根(有犯罪前科)行凶殴打。王明生没有改建前有原图(影印件附图2)。被告王明生非法强行占用原告家自留地,占用自留地有三部分:①门口阳台坪占用了原告家自留地的一部分(影印件附图3);②人行道路的阶梯码头占用了一部分(影印件附图3);③门口阳台坪外墙的前面搭建了养鸭工棚占用了一部分(影印件附图3)。被告王明生除侵占王功信家自留地以外,在王田生的支持、包庇下,还侵占了公家及集体土地,有关部门可通过测量算出被告王明生侵占多少面积。2017年2月10日原告向坪石镇人民政府维稳信访办公室书面举报,后移交坪石司法所,在政府党委委员文福才带领下和司法所骆所、陈所的共同努力下,于2017年8月2日坪石镇人民政府对王功信、王明生两家争议池塘边一块自留地使用权作了处理决定书,被告王明生侵占原告家自留地的三部分,坪石镇人民政府只做了一部分处理:即门口阳台坪外墙的前面搭建了养鸭工棚,其他两部分没有作处理,侵占土地面积为0.020亩即长9米,宽1.3米,使用权归原告王功信家所有,要求被告退还被侵占的土地给原告王功信(影印件附图4)。2个月后处理决定书已生效,被告王明生仍然不退还侵占的土地给原告,藐视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然行使强盗行为,与政府顽抗,最终受害者王功信家土地还是被王明生侵占,受害者无奈,政府无奈。第三条,2017年10月30日因坪石镇人民政府未能全权处理土地纠纷一事,原告为了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原告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法院于10月31日立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案号(2017)粤0281民初1281号,并移交了坪石人民法庭审理该案。原告王功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霖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明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生、王伙生,参与开庭的还有王发祥(村长)、王尿根、王永林、王道金等人。开庭期间,原告拿出了有力证据,被告在庭上多次狡辩,在武阳桥村委会肖发旺书记的管辖范围,王田生利用村长一职,勾结、蛊惑、煽动村民及亲戚为兄王明生做伪证,公开包庇王明生,出具了加盖乐昌市坪石镇武阳桥村侧冲经济合作社公章的侧冲村小组否认书,否认书上有16人签名,集体包庇违法,其中一人签名备注了:鱼塘是集体的,土地不知,这句话带着正义,同时又不敢得罪王明生及王田生为首的村霸。坪石人民法庭公平、公正的审判,依据原告提供的有力证据和坪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王功信、王明生两家争议池塘边一块自留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的最终结果是根据坪石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上的处理结果来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使用权归属于原告王功信的位于乐昌市坪石镇武阳桥村委会侧冲组王明生搭建养鸭、养鸡工棚所在位置的土地(长9米,宽约1.3米,面积0.02亩)的侵占,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土地上的养鸭、养鸡工棚拆除完毕、恢复原状后,将该土地退还给原告使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王明生没有感到任何的惊讶,还处于得意的样子,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履行法律判决的义务,继续与法律顽抗。王明生在王田生的保护下,受害者王功信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通过几个月多次与被告王明生及王田生沟通无果,2018年4月18日上午11:00左右,乐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此时被告王明生还是与法律顽抗,阻碍执法,同时王明生叫来王田生、王道金两人到场,阻碍执法,性质恶劣,被告王明生同时威胁、恐吓、行凶原告王功信及家人,执行局按照执行要求,依法将被告非法搭建在原告家自留地的养鸭、养鸡工棚强行拆除(影印件附图6)。第四条,2018年4月18日后,原告过着暗无天日的日子,被告视原告为敌人,连续大骂3天,语言攻击,威胁、恐吓的语言连绵不断,此时王田生在谋划,勾结房下恶霸,采取疯狂报复行为。2018年4月底至5月初,原告王功信发现家中现金被盗,丢失现金2000多元,近5年来,侧冲村从来没有发现过有入室盗窃,强盗竟会选择年老及困难户王功信下手,事情真相不可告人,其目的不详,让既困难又受害的王功信雪上加霜。此时王功信没有在意,就没有报警,自认倒霉。真正的报复已经开始了,经听闻王田生向政府及村委会申请了鱼塘改造项目工程,经询问群众,是王田生与房下恶霸暗地里想出的一个鱼塘改造办法,假公济私,为兄王明生公报私仇,穷凶极恶,顶风作案。第五条,2018年6月1日至6月5日,听闻王田生向政府申请了鱼塘改造工程,王田生利用公款请来挖机和泥头车,作为一村之长,知法犯法,由于泄愤报复及达到个人目的,不顾群众利益公开报复王功信,十恶不赦,把完好无损、原生态的鱼塘及鱼塘边公路、附墙、基脚、人行通道瞬间变成一片狼藉,施工期间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把鱼塘边基脚深挖至1.5米左右,陷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实行破坏行动,最终达到报复王功信效果(有影印件附图7)。在此期间,王田生多次公开表明,王功信家这块自留地是公家集体所有,必须挖掉,在王功信的拼命保护下,最终还是被王田生非法用挖机破坏了一部分自留地(已在生效的判决范围),行为极其恶劣,任意残害王功信家自留地。第六条,2018年6月12日7:30-8:30王田生再次实行第二次公开报复,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再次非法破坏王功信家自留地,王功信出于自保,情况十分危急,王功信叫孙子多次拨打了韶关110报警求助,在破坏的同时,王功信坐在自家自留地拼命阻拦,王田生还是让挖机任意破坏自留地,王田生大声说,今天就要把王功信挖掉,威胁王功信。报警之后,老坪石派出所派出两名警员赶赴现场,不但没有制止王田生非法犯罪行为,反而使用暴力将受害者王功信按倒在地,强行拖走,此行为是否属于包庇、纵容王田生作恶,恳请法院查明该两名警员是否公正执法。王田生在黑恶势力保护下,无人敢阻拦,瞬间将位于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侧××组“塘角头”王功信家自留地恶意破坏,面积约:(3-4厘即0.03-0.04亩,20平方米-27平方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严惩王明生、王田生为首的犯罪分子,为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宁,坚决打击、铲除以王田生、王明生为首的黑恶势力(影印件附图8)。2018年6月12日9:00时,受害者王功信再次发现家中被盗,这是第二次入室盗窃,丢失了房产证及法院判决书,于是王功信联想到第一次入室盗窃,强盗真正不是为了偷王功信家的钱,有作案动机,可以肯定的是强盗想毁灭证据,歹毒之心,恳请法院调查两次盗窃案,还受害者一个公平。一直受害的王功信再也不能坐以待毙了,于是从侧冲村赶往老坪石派出所报案,到达时间为11:00左右,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王功信说,欧阳所长不在,要等!无奈的王功信一等就是下午2:30分,这个时候欧阳所长还是不在,王功信还是坚持等到3:00左右,于是无奈离开了老坪石派出所。2018年6月13日王功信从老坪石到乐昌市,向乐昌市公安局报案,说明事由和提交报案材料,同时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材料,至今2018年8月10日无果。如今乐昌市坪石镇武阳桥村委会侧冲村鱼塘改造项目,至今2018年8月10日处于工程停止状态,只有赤裸裸破坏和变态报复(有影印件附图9)。事实证明当地执法部门某些同志的工作态度、效率、对“党”的忠诚度是值得怀疑的,没有把老百姓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对老百姓的案子不重视,层层推诿、层层刁难,从而导致冤案累累,恳请法院调查当地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恳请各级法院部门彻查,严厉打击、铲除以王田生、王明生为首的村霸、犯罪分子,还人民幸福安宁的生活。为了维护国家和群众及个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扫黑除恶的指示精神,落实到各省、市、镇、乡、村等地,综合以上事实与理由,位于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侧××村出现王田生、王明生这样的恶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群众、个人利益,公开报复,任意剥夺他人当家作主权利,多次使用暴力、威胁、侵占他人财产,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讼,申请有关部门组成专案组,为王功信全家人主持公道,请求人民政府支持原告家的举报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功信在本案中诉讼被告王明生在拆旧房建新房过程中占用其自留地与诉讼被告王田生在鱼塘改造过程中挖掉其自留地是不同的被告和不同的事实,其诉讼标的不是共同或同一种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不符,本案不适用共同诉讼。本院经向原告王功信释明法律规定,其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王功信起诉属于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王功信要求对派出所警员是否公正执法、两次盗窃案等进行调查不属本案民事诉讼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功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香中
审 判 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曦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