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1民初1794号
原告:肖仲军,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由乐昌市********居民区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英,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雷茨芹,女,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肖仲军诉被告雷茨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仲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杨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茨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仲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坪石镇XX(基建公司XX栋XX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一、基本情况:原告(契约买方)购买属于被告(契约卖方)位于坪石XX基建公司XX栋XX号平房一栋【证号:(2003)028114000XX】,房产证面积约44.87平方米。经双方商议决定,由辖区居民郭光法在场代书,于2002年7月2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在场人签名,原告当天交给被告23600元房款,由在场人替代被告向原告写“收条”一份。《契约》约定《房产证》与房产一同转让,也就是该房屋由被告变更申请登记手续一起给原告或和原告一起办了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失去诚信,未履行约定。原告买下被告房产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房产证,可被告每次说还没有办下来,原告迫于无奈,只有带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到被告家里,被告承认房产证办好了,但被告又改口说:“被她老公带走了”(意思是她老公把房产证带到坟墓去了)。经查实,该房产证于2002年就已办妥在被告的手上。至今17年过去了,可被告不把该房产证给原告,原告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被告不诚信、不履行契约义务的行为,应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三、原告的请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雷茨芹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契约》、《收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7月24日签订《契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于1996年3月所购买的坪石河西基建公司平房一栋以23600元的价格变卖给原告,该《契约》由案外人郭某法代书,原、被告签字确认。在签订《契约》后,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原告,内容为“今收到肖仲军同志购房款23600元贰万叁仟陆佰元正收款人雷茨芹2002年7月24号”,庭审中,原告确认实际给付被告22600元,原、被告口头约定剩余1000元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由原告给付被告。原、被告签订上述《契约》后,原告搬至案涉房屋居住至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均以未办妥房屋权属证书等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原告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原、被告约定买卖的房屋坐落于乐昌市坪石镇XX(基建公司XX栋XX号),权属证号为CQC029XXXX。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就房屋买卖达成的《契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契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交的《契约》、《收条》及证人郭某法的证词均可证实,被告已于2002年7月24日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乐昌市坪石镇XX(基建公司XX栋XX号)(权属证号:CQC029XXXX)的房屋变卖给了原告,原告已给付了相应的价款并搬至上述房屋居住至今。办理所有权证过户登记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现原告按约定足额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被告应当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茨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肖仲军办理坐落于乐昌市坪石镇河西(基建公司XX栋XX号)(权属证号:CQC029XXXX)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仲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强生
人民陪审员 邓世汉
人民陪审员 冯芳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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