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891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23  浏览次数:281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891号
原告:钟焕庆。
被告:巫振青。
原告钟焕庆诉被告巫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钟焕庆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焕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75元,由原告钟焕庆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