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23  浏览次数:25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81民初334号
原告:李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明。
被告:马昭金。
原告李炜与被告马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昭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2年下半年,被告因在XX经营“梦宫厂”主做酒业,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求助,恳求原告借几万元,原告当时看在同学的份上,就将自己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给被告救急。被告在一两年内就透支48000元,原告得知感到不好就多次追被告偿还透支的款项,2017年1月25日,被告还款2000元,被告写下欠条确认还欠原告46000元。之后原告又向被告追讨,被告在2018年春节期间再还2000元,该2000元还款未在欠条中注明,但原告认可。现原告经济困难,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昭金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李炜46000元(肆万陆仟元),2017年还清,马昭金,2017年1月25日”。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予以采信的原告提交的欠条,再结合原告自认的被告出具欠条后偿还2000元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44000元未偿还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涉案欠条是被告在透支原告的信用卡48000元、归还2000元之后出具给原告的,故欠条所述款项实质是属于被告向原告借款,故本案仍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46000元的事实,之后仅偿还了2000元,余款44000元未按欠条的约定在2017年还清给原告,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4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昭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炜借款本金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马昭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邓康文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