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29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45号
原告:深圳市蕊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粤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光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魁山,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深圳市蕊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昌市粤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2019年3月21日,原告深圳市蕊荣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乐昌市粤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蕊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蕊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蕊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蕊荣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02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志斌
审判员 王国强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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