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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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662号
原告:韶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人民中路28号城市********。
负责人:李岩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伟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锦兰,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韶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与被告何锦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韶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韶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