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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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1民初1121号
原告:张艳良,女。
被告:余培富,男。
原告张艳良诉被告余培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培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艳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是夫妻关系,被告在2017年9、10期间,多次称生意周转不灵,急需资金周转,原告出于帮忙之心,于2017年11月22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要求还款时间2018年11月22日。2018年初余培富失联,其父母称2018年春节期间突然失踪,至今仍无法联系。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余培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余培富于2017年11月22日立据向原告张艳良借款20000元。借条内容:“借条,今借到张艳良(440281199105036643)现金人民币20000元,用于生意同转,借期为(2017.11.2-2018.11.22)止。借款人:余培富,2017.11.2”。
借款期限过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20000元,有被告所立《借条》等为证,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未依约还归借款,己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培富欠原告张艳良借款20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张艳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余培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一 涛
审 判 员 曾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邹 惠 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巧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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