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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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1民初1330号
原告:付子平,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赖慧东,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俪,女,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乐昌市,系被告的妻子。
原告付子平与被告赖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子平、被告赖慧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5月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合同中约定2019年7月7日前全部还清,但被告现在拒接电话,又不还款,无还款诚意。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赖慧东答辩称:一、关于本案借款及金额问题。本案原告在诉状书写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2018年原告长期在赌场从事放贷,在赌场以筹码代替现金的方式多次放贷给答辩人,累计金额50000元的事实,不是原告所陈述的答辩人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伍万元的事实。但是,该债务系赌债,是在打麻将赌博的过程中,答辩人输了之后,原告强迫答辩人签订借款合同书和收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的债务系非法赌博债务,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出借人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依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八条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秧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如贩毒、赌博、走私等),应拒绝借款人的借款请求,否则双方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无效,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二、关于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借款合同书和收据,真实性法律效力问题。原告在赌场多次以筹码代替现金放贷,借款合同书上写的是甲方巳于2018年9月8日一次全部付给乙方伍万元,收据签署收款日期是2018年5月6日,而且借款合同书没有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日期,说明了原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答辩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收据是无效的。三、答辩人已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原告与答辩人是赌博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作为定案证据采信。综上,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证明其主张,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付子平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双方还签订一份《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车牌号为粤E×××××号汽车为该笔50000元借款做抵押,期限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共计30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没有写明签订日期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内容为“一、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恳请借款人民币现金共计伍万元整(¥50000元),甲方已于2018年9月8日一次性全部付给由乙方,乙方实收无误。(借款依据以本条款为准)乙方签字赖慧东。二、……本借款限乙方于2019年7月7日前全部还清给甲方,……”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清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归还了500元,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减,被告提出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但只提供一段被告妻子欧俪与原告手机通话的录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书、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已归还500元后,尚有49500元未有还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被告提出借款用于赌博不受法律保护的抗辩,其提供的录音尚不足以证实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酌情确定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慧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95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9500元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付子平。
二、驳回原告付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赖慧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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