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31  浏览次数:19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665号
原告:乐昌市魔格智能快递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镇大昌路148号自编-31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精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盐围街70号乐昌市人民医院旧住院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贤亮。
原告乐昌市魔格智能快递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精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乐昌市魔格智能快递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昌市魔格智能快递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