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671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8-19  浏览次数:211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671号
原告:肖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明,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小辉。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8号内装配车间大楼(第九层907、908室)。
负责人:蓝伟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浩,公司职员。
原告肖金兰与被告邓小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肖金兰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金兰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1.13元,撤诉减半收取2500.56元由原告肖金兰负担,应退2500.57元给原告肖金兰。
审 判 长  曾陈红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人民陪审员  肖珍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