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8-17  浏览次数:42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民初965号
原告:罗林芝,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曾取,男,1992年1月11日,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芝(曾取的母亲),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曹学国,男,1959年8月9日,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原告罗林芝、曾取与被告曹学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林芝、曾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学国因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罗林芝、曾取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损失项目
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
死亡赔偿金
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841320元。被告认为由法院依法核定。
已支付款项
被告曹学国已支付医疗费31366元、丧葬费53289.50元(原告未在本案中主张)。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民事责任比例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0年2月19日06时20分许,曹学国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老坪石往坪石方向行驶,当行至乐昌市248省道2公里300米路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曾应伟,造成曹学国受伤、曾应伟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学国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应伟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而依法作出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分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故被告曹学国应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关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罗林芝、曾取的损失问题,死者曾应伟于1964年4月19日出生,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66元/年计算20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8413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学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林芝、曾取841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6.6元,由被告曹学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甘楚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鸿
书 记 员 贾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