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28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1192号
原告:沈少兰,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吴新昌,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少兰诉被告吴新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少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少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陈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