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27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1392号
原告:郑君德,男,1968年11月2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润养,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乐昌市农丰农场。
法定代表人:余志荣,董事长。
原告郑君德诉被告乐昌市农丰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郑君德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君德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君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陈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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