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7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欧某,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身份证号码******,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乐昌市坪石镇仁里村委会狮子岭组,捕前住乐昌市坪石镇排岗路某出租屋。2018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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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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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何迎红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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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欧某介绍“白某”给被害人邓某认识。2018年3月,欧某因生活窘迫,想通过冒充“白某”诈骗邓某,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微信号给邓某,谎称是“白某”的微信号,“白某”愿意与其谈恋爱。之后欧某用该微信号以“白某”的名义与邓某聊天,期间欧某多次以没钱吃饭、家人生病等理由向邓某索要红包,骗取邓某共计人民币11007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1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欧某系多重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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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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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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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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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邱 丽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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