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8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许勇,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富康楼。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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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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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易芳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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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许勇伙同温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在乐昌市车之友洗车店旁公园路30号牌坊门口,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银色女装摩托车推至乐昌市公园路禾胜楼旁边小巷内,因无法启动摩托车,便将该车遗弃在小巷内。同日周某在小巷内找到该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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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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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起至二O一九年四月五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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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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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邱 丽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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