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次数:399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209号
原告:李远华,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罗朝义,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李远华与被告罗朝义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2020年3月16日,李远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远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远华负担。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昊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