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次数:36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150号
申请人:付文麟,男,。
被申请人:扶治国,男,。
被申请人:陈小玲,女。
申请人付文麟与被申请人扶治国、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文麟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扶治国、陈小玲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粤F×××××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文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扶治国、陈小玲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付文麟名下车牌号为粤F×××××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陈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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