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41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民初256号
原告:罗治邦,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罗忠文,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罗治邦与被告罗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治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忠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治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刮塑款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告受被告之托到乐昌市******委会坑背组给被告承包的农产新房刮塑。原告如约完工,当时用工用料方面三方均无异议,顺利完成验收,当时总价约13000元左右。从完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被告已支付7000元,剩余6000元已立还款协议书,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途已通过电话善意提醒被告该还钱了,但是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多方打听被告去向均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罗忠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据原告陈述,被告自己经营了一家装修公司,被告的叔叔请被告为其房屋装修,2018年7月被告找到原告为被告做事,原告负责刮塑,刮塑款共计13000元,被告已支付7000元。对于尚欠的6000元款项,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该6000元被告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因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还款协议所述款项,原告于2020年3月2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6000元款项实际是原告为被告从他人处承包的房屋装修工程进行刮塑,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刮塑款,即原告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房屋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然而,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尚欠原告的劳务报酬6000元,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忠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治邦支付劳务报酬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忠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