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6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次数:41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62号
原告:周建清,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新屋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管理处办公室401-408室。
负责人:段沐。
委托诉讼代人:侯利剑,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建清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周建清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清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清撤诉。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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