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97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41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97号
原告:广州精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昌市人民医院旧住院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华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舒畅,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广州精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与被告舒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精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精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精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原告广州精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