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37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1民初1271号
原告:王永乐。
被告:邓翔。
原告王永乐与被告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永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从小的朋友。被告从2019年1月2日起多次以资金周转和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51000元。2019年5月12日被告已归还41000元,其中40000元由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另外1000元现金支付。至今还欠110000元,出具了一份借条。2019年7月10日有朋友告诉我被告存在欺骗行为并欠多人欠款,于是原告多次去被告家里及电话催被告还款未果,到最后被告把原告的电话号码设置为黑名单,人也失踪了,一直找不到被告。
邓翔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原、被告从小便是关系较好的同学与朋友。从2019年1月2日起,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和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遂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共借给被告151000元。借款后,被告只偿还了借款41000元,尚欠110000元于2019年1月15日补写了借条一份”。借条约定:王永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借给邓翔11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于2019年7月15日一次性还清。被告立下借条约定的还款期到期后,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特此起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依法对原告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邓翔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确凿,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邓翔理应将借款偿还给王永乐。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翔欠原告王永乐借款11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永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邓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陈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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